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辛集交警曝光2025年1月份酒醉驾名单 请勿与危险同行

来源:竞博电竞官方下载   |   发布时间:2025-04-04 16:44:22  |  点击率: 1

  

  1.饮酒驾车指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20mg/100mL,小于80mg/100mL的驾驶行为。

  2.醉酒驾车指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0mg/100mL的驾驶行为。

  3.人体血液内的酒精含量与个人代谢能力、饮酒时间等均有关系。即使少量饮酒仍有安全风险隐患。酒后驾驶机动车达到醉酒标准的,还可能构成危险驾驶罪,会被依照法律来追究刑事责任,为了自身和他人的安全,喝酒后坚决不开车。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GB19522-2010)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第4条第1款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经呼气酒精含量检测,显示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刑事诉讼法和本意见的规定决定是不是立案。对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不予立案。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第12条第1款第1项

  醉驾具有以下情形之一,且不具有本意见第十条规定情形的,可以认定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依照刑法第十三条、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第14条第1款第5项

  对符合刑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的醉驾被告人,依法宣告缓刑。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一般不适用缓刑:

  酒后驾车将面临行政罚款,暂扣机动车驾驶证;若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除罚款外,还会面临行政拘留和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处罚。

  醉酒驾车将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构成刑事犯罪的,依照法律来追究刑事责任。

  酒后驾车或醉酒驾车致出现重大交通事故且构成犯罪的,除被追究刑事责任外,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后,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照法律来追究刑事责任,处六个月以下拘役,并处罚金;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出现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照法律来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开放性小区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具有公共性,符合危险驾驶罪法条中“道路”的标准,因此在开放性小区内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构成危险驾驶罪。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第5条

  醉驾案件中“道路”“机动车”的认定适用道路交互与通行安全法有关“道路”“机动车”的规定。

  对机关、企业和事业单位、厂矿、校园、居民小区等单位管辖范围内的路段是否认定为“道路”,应当以其有没有“公共性”,是否“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作为判断标准。只允许单位内部机动车、特定来访机动车通行的,可以不认定为“道路”。

  (一)“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

  酒精含量检测前故意饮酒干扰检测的,公安机关以查获后酒精含量鉴定意见作为追究法律责任的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第4条第4款

  犯罪嫌疑人在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时或者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在呼气酒精含量检测或者提取血液样本前故意饮酒的,可以以查获后血液酒精含量鉴定意见作为认定其醉酒的依据。

  在呼气酒精含量检测后、提取血液样本前脱逃或找人顶替的,如何认定醉酒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第4条第3款

  犯罪嫌疑人经呼气酒精含量检测,显示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在提取血液样本前脱逃或者找人顶替的,可以以呼气酒精含量检测结果作为认定其醉酒的依据。

  虽然在最终安全熄火停车的情况下不构成犯罪,但仍面临受到其他处罚的风险。醉酒后行为能力严重受影响,发生安全事故的风险较高,若发生意外事故导致非常严重后果,根据小区、停车场是否开放,仍可能分别构成交通肇事罪或过失致人重伤、死亡罪。绝对不能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第12条第1款第4项

  醉驾具有以下情形之一,且不具有本意见第十条规定情形的,可以认定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依照刑法第十三条、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四)由他人驾驶至居民小区、停车场等场所短距离接替驾驶停放机动车的,或者为了交由他人驾驶,自居民小区、停车场等场所短距离驶出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第20条

  醉驾属于严重的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行为。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公安机关应当在决定不予立案、撤销案件或者移送审核检查起诉前,给予行为人吊销机动车驾驶证行政处罚。根据本意见第十二条第一款处理的案件,

  公安机关还应当按照道路交互与通行安全法规定的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相应情形,给予行为人罚款、行政拘留的行政处罚。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据本意见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十三条处理的案件,对被不起诉人、被告人需要予以行政处罚的,应当提出检察意见或者司法建议,移送公安机关依照前款规定处理。公安机关应当将处理情况通报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出现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过失伤害他人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明知驾驶人必须驾车出行,仍极力劝酒,且酒后不为其找代驾,要不要担责?明知驾驶人饮酒,仍指使、强令或纵容其开车,要不要担责?

  行为人在明知上面讲述的情况下,仍强令、纵容驾驶人驾车,若驾驶人构成危险驾驶罪,行为人因教唆他人犯罪,可能成立教唆犯,构成危险驾驶罪的共犯。同时,共饮人之间对相互的人身安全负有合理注意义务,包括相互提醒、劝告、协助、照顾等义务,若共饮人疏于履行这种义务,导致其他共饮人因此遭受人身损害或别的损失的,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教唆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

  危险驾驶罪的构成要件之一就是“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根据道路交互与通行安全法的有关法律法规,除了常见的小型汽车外,两轮、三轮摩托车、轻便摩托车都属于机动车。醉酒后驾驶两轮、三轮摩托车,可能构成危险驾驶罪。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三)“机动车”,是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

  (四)“非机动车”,是指以人力或者畜力驱动,上道路行驶的交通工具,以及虽有动力装置驱动但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观尺寸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瓶车等交通工具。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第10条第2项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第14条第1款第3项

  对符合刑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的醉驾被告人,依法宣告缓刑。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一般不适用缓刑:

  醉酒后出于急救伤病人员等紧急状况,不得已驾驶机动车的,是否构成危险驾驶罪?

  醉酒后出于急救伤病人员等紧急状况,不得已驾驶机动车的,构成紧急避险的,不负刑事责任。其关键点之一在于“不得已”,即除此之外别无他法。病患通过其他方式也能够获得及时救助时,就不能酒驾、醉驾送医。同时提醒,不得已需要进行酒后驾车行为时,应当同时向公安、急救等专业力量求助,在驾车过程中通过打双跳灯、鸣笛等方式提醒他人避险。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第12条第2款

  醉酒后出于急救伤病人员等紧急状况,不得已驾驶机动车,构成紧急避险的,依照刑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处理。

  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